总经理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中企观察丨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获得双 [复制链接]

1#

最近有朋友问了小编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总经理是否要签劳动合同?确实在实践中有不少中小公司总经理是由法定代表人兼任的,小编认为这类人还真不一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解答朋友的疑惑小编搜索了不少案例及裁判文书,发现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确实有不同的答案,小编今天就通过两个案例来和大家讨论一下。

案例一

张某系某集团公司员工,后因工作出色被集团公司任命为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入职后一直未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因个人原因张某辞职,但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作差额赔偿。

在仲裁审理中,张某认为其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社保缴费主体、招退工均为子公司,张某也提供了工资待遇关系约定、考勤记录,上盖公章均为子公司。子公司认为张某受集团公司委派,任子公司总经理,张某应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亦提供了落款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录用通知书,且强调历任公司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均与集团公司签订。

经审理后,仲裁委认为从子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招退工的情形看,子公司承担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集团公司历年的操作办法不能直接推定张某的劳动关系归属,也不代表子公司不能直接用工,因此仲裁委认定张某的劳动关系在该公司。

但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呢?仲裁认为子公司提供了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登记表,上面显示张某均作为领导审批人对公司所有印章使用行使管理权。张某也表示其上级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间没有其他人。也就是说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应负有正常的行*管理权,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章时,张某应当知晓。并且,无论是作为管理者还是劳动者,张某都应当明确知晓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未及时订立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一定责任,现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未予支持。

案例二

李某因在业内工作出色被某能源公司看中,邀请其去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约定其分管能源公司、下属A、B两家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其他工作。后因能源公司经常拖欠李某工资,故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在仲裁中审理中,李某为证明其与能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提供了在职证明、考勤记录,其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工作往来邮件、员工卡照片、办公室钥匙照片、工作服照片、其打卡视频等证据。能源公司声称就签署劳动合同事宜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说没有必要,且公司的印章使用均需李某授权,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公司。李某认为其虽为公司总经理,但是最终审批权限均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提供了其与法定代表人就自己劳动合同签署事宜的录音。

最终仲裁认为李某与能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且能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已尽诚信协商之义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咎于能源公司,故能源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小编说:

上述两个案例呈现了两个结果,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之间的不同点在于张某和李某虽都是总经理,但他们的工作职能有不小区别,张某负责合同的审批及用印,所有印章也均由其管理,所有合同均经张某之手,此种情况下,显然张某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全部归责于企业。

回到问题本身公司的总经理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小编认为是需要签订的,因为一份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确定工资、工作年限等重要事项,这对于员工和公司来说都是一种保护,如这些问题无明确约定的一旦产生争议,对于公司和员工而言均无处说理。

此外,小编还建议为了避免权责不清、推卸责任等情况发生,不管是公司总经理还是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与这类人员签订明确的岗位责任书等书面文件来明确管理职权、分管范围等,以免发生纠纷时无凭无据自陷风险。

关于中企

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长期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至今已拥有近二十年的专业经验,在人事外包、招聘猎头、财税咨询、商务咨询、法律服务、企业培训等业务领域树立了流程标准化的行业标杆。

中企人力汇集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力资源资深专家,团队年轻、充满活力。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守“基于专业、源自热诚”的经营理念,并已拥有一批稳定的世界强客户。

中企人力近年来实行跨地区的发展战略,已分别在北京、广州等多个大中型城市开设分公司,服务覆盖包括省会城市与二级地市在内的多个城市和地区,以日臻完善的战略布局和服务架构向广大用工单位提供全面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和全国连锁性的专业服务。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